被告陳海雲(左)及鄺耀文(右)需即時入獄。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11日,一名男子在馬鞍山遭黑衣人淋潑易燃液後點火焚身,一對夫婦在場以粗言穢語指罵該男子,3年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脫。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高等法院下令案件發還予原審裁判官林希維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作重新考慮,林官今裁決時指兩夫婦的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行為有相當可能導致在場人士會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2号站手机app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迫切風險,遂裁定兩夫婦罪名成立。林官經考慮後判處兩夫婦監禁5星期,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兩人需即時服刑。
搭載兩夫婦的囚車離開東區法院。禇樂琪攝
當日一名男子與群眾發生爭執後遭人淋潑易燃液焚身。資料圖片
裁判官林希維。資料圖片
案發現場馬鞍山站外行人天橋。資料圖片
案發現場馬鞍山站外行人天橋,當時大批警員到場搜證。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早前裁定裁判官林希維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案發時社會環境等,而本案只要證明有因兩名被告的說話和行為而使其他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實際或迫切風險便已足夠,不必考慮破壞社會安寧的人是否全程在場或了解事情始末,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無須局限於須由現場人士可預計的形式作出。
林官今裁決時指出,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他需重新考慮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會否令男事主X及在場人士,相當可能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亦需考慮張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及法律觀點詮釋,只要控方證明兩名被告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即屬罪成,反之亦然。
林官指案發時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在場人士情緒高漲,男事主X事前曾與他人發生肢體碰撞,X與在場人士發生口角,有人在旁勸交,有人附和指罵X,有人向X說:「你係咪想打呀?」,明顯是挑釁X隨時動武,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屬於「火上加油」,鄺耀文向X說:「你走啦!中國人!」,X便走向鄺面前打算理論,相當可能挑釁到X或在場人士使用或威脅暴力。
林官認為X並非辯方所指僅是在言語上不甘示弱的人,或「空有一把口」,考慮到本案控罪屬於預防性質,1号站下载林官裁定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對破壞社會安寧有實際及迫切風險,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相當可能會令X及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遂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時指,兩名被告的行為並不是為了打人,只是在最尾階段忍不住指罵幾句,認為本案嚴重程度不至於判處監禁式刑罰,而兩名被告被定罪前幾經周折,
杏耀平台的体会,受盡長時間折騰,冀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控方表示案發至今事隔4年,接納本案案情並非十分複雜,兩被告亦受長時期困擾。控方承認律政司在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使用16個月,但解釋並非故意不跟進本案,亦非疏忽或過失,而是當時律政司有海量級反修例案件需要處理。控方同意裁判官可因案件延誤逾一年而格外開恩,作出刑期扣減。
林官認為本案罪行是為了防止社會安寧被破壞,案發時有不同政見人士爭執,X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臉,以寡敵眾,兩名被告仍用挑釁說話叫嚷,不論兩人政見如何,其行為均應被遣責。林官認為非監禁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被告言行、語言態度、社會環境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決定以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而控方在草擬案件呈述上訴文件階段有延誤,酌情扣減1星期,各判囚5星期。辯方表明有意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林官不認為有合理可爭辯的基礎,拒批保釋申請,兩夫婦需即時服刑。
兩名被告陳海雲和鄺耀文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喧嘩及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在2020年8月17日裁定兩名被告陳海雲及鄺耀文罪脫,但經重新考慮後今裁定兩人罪成。